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使我校体育运动队的管理工作能符合国家教育部与江苏省教育厅的部署和要求,更好地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学校的知名度,为学校争光,增强学生的荣誉感、凝聚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体育运动的开展,参照教育部与江苏省教育厅培养运动员试点高校评估条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动队的组织领导
由学校主管领导与体育系、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纪委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院系的领导,组成学校体育工作运动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运动队的组织领导、招生、日常管理与训练等工作。
二、运动队的建设
1、学校运动队分三个层次进行建设。第一层次是组建具有全省乃至全国水平的运动队;第二层次定位为群众基础广泛,深受学生欢迎,影响力较大的一些运动项目;第三层次是以俱乐部模式为主,由学生自己组织,体育系教师参与辅导的一些运动项目代表队。学校目前布点大学生运动队为舞龙舞狮队、武术队、乒乓球、羽毛球队、田径队、篮球队、健美操队等运动队。
2、省运会年,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各项目预赛开始前,可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全面组建省运会(高校部)所设项目的运动队。
三、选拔运动员的管理规定
1、选拔招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学校考评测试小组的面试测验。
2、学校考评测试小组由体育系、学生工作处、纪委等相关人员组成。
3、运动员的选拔、招生应根据各运动队的实际需求与发展状况,并参照各队教练员的意见侧重选拔;由考评测试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招生计划并组织录取工作。
四、运动员学位管理规定
1、鉴于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
(1)因参加全国比赛和集训,或参加省比赛并获得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50%)+训练比赛成绩(50%);
(2)因参加省比赛和集训并获得省比赛前4—8名或市比赛前3名,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60%)+训练比赛成绩(40%);
(3)参加市比赛并获得前4—8名的运动员的学科考试成绩=考试成绩(70%)+训练比赛成绩(30%);
训练比赛成绩由训练成绩(40%)+比赛成绩(60%)组成,训练成绩的考核办法按本规定第五项,第5条(4)款执行;比赛成绩设立权重,主力队员的权重系数为1,替补队员的权重系数为0.9。每学期期末体育系根据队员该学期的训练和比赛情况,将训练比赛成绩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确认各门课程成绩。
2、因外出训练、比赛所耽误影响较大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可组织有关院系补课、辅导或办理缓考等,为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3、在规定年限内获准毕业,但因文化课(CET、计算机、补考累计学分)原因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运动员,如其具备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健将,获得世界、全国性、省级比赛前八名或累计2次以上获得市级比赛前三名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系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报呈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五、 运动员管理规定
1、 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南京晓庄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大学生运动队的各项管理规定。
2、 运动员学习管理由所在院系负责,比赛、训练由体育系负责,党团组织和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和体育系共同负责,体育系与运动员所在院系应互相主动沟通和协调相关工作。
3、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尊重教练,尊重队友,搞好团结,不折不扣地完成训练计划,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运动员纪律涣散、训练不认真、无故旷训、罢赛、运动成绩明显下降且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运动员有关待遇;直至取消 运动员资格。
4、运动员每周一般训练2次,如有比赛任务的学期,每周训练5-6次,每次训练课至少90分钟。
5、运动员请假、考勤制度:
(1)运动员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需要请病假或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经教练员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2)训练课不得迟到、早退。每周训练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二次的按一次旷课论处。
(3)运动员训练、比赛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作旷课论处。
(4)旷课一次扣除一周训练补助、训练成绩扣10分,同时按学校有关旷课的规定处理。
教练员应严格考勤,作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考勤统计每学期未送交体育系。
六、教练员竞争上岗规定
为了提高我校的体育竞技水平,加强对运动队的科学管理和严格要求,增强教练员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作法,把竞争机制引入训练工作,以便充分调动全体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制定本规定:
1、体育系将根据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定编和岗位津贴支付等情况,并结合运动队中队员情况、规模大小、比赛任务轻重等实际,确定当年各项目教练员的岗位设置数额。
2、竞聘我校某一项目的教练员岗位,学校认为必要时和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从校外从事此项目的人员中引进。
3、教练员竞争上岗原则上3-4年进行一次,教练员采用聘任制,任期为三年或四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适当提前或推后。个别项目若遇急需调整教练员时可以随时竞聘。
4、竞争运动队主教练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竞争时要写出书面材料,其内容要包括个人的业务情况、担任教练员工作后的措施、目标、运动队的发展思路、全年训练计划、完成指标等。“教练员聘任领导小组” 根据其德、能、勤、绩的情况决定聘用与否,并根据该项目的比赛周期进行年度考核。助理教练由主教练提名,报体育系“教练员聘任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受聘者的书面材料要保存入档。
5、个别项目如无竞争者;或者有竞争者,但在“教练员聘任领导小组”评审时末获得通过;或者经“教练员聘任领导小组”对我校某一项目的体育教师评估后认为无合适者时,体育系将采用安排教练员的方法,确定教练员。
七、教练员管理规定
1、教练员是运动队的核心,具有敬业与奉献精神,同时亦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长的本专项运动经历,了解本专项全方位发展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教练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运动员日常训练和比赛工作,并对运动员全面负责,参赛前为运动员办理有关运动保险事宜。教练员在工作中,坚持科学训练和严格管理,要珍惜机会,爱惜人才。教练员必须担负起所招收体育特长生的训练,在平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引导运动员搞好运动员之间及与其他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运动队(运动员)的作风建设。
3、教练员在训练工作中,有及时向体育系反映运动队(运动员)基本情况和阶段表现的责任。在所负责的训练和管理工作中,对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有责令其检讨、停止训练一周和停训一个月的处罚权力,处理意见需提交体育系主管训练工作的负责人。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 运动员,有提交体育系根据相关规定加重处罚的权力。
4、本着实事求是、精简节约的精神,各运动队在比赛开始前一周,由主教练根据本次比赛的具体情况上报比赛期间的经费预算(主要包括比赛期间的交通和饮料等费用),报经体育系领导批准后,去计财处领取预付款,并于比赛后一周内完成报销、结清还款。
5、教练员每学期或每赛季应上报总结材料以及下学期或下赛季训练计划。并按规定时间进行训练,严格考勤。无特殊情况,教练员在赛前4周内和比赛期间不得脱离队伍,比赛后将运动队(运动员)成绩册或成绩证明报送体育系主管训练工作的负责人,并作好比赛后的总结。
6、教练员的训练,视为教学课程,纳入教学管理,按照超工作量计算。 运动队教练员工作量折算办法:4学时/队/周,每学期计16周;参加省级预赛的教练员工作量折算办法:2学时/队/周,按实际训练周数核发;进入省级决赛的教练员工作量折算办法与 运动队教练员工作量折算办法相同;主教练的系数为1,助理教练乘以0.9的系数,其他项目助理教练乘以0.9的系数。教练员必须按规定(计划)时间进行训练,严格考勤制度,对教练员的迟到、早退、旷训等,按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对教练员完成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与津贴挂钩,权重设定如下:完成指标的权重为1;超额完成为1.3;未完成为0.7。对成绩突出的教练员除按运动队奖励办法执行外,并参照学校“教师岗位工作业绩考核记分办法”有关条例执行。教练员训练不认真,或未完成任务目标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扣除部分校内津贴直至解聘其教练员。
八、运动队训练场馆管理规定
运动场馆是保证运动队训练重要的外在条件,鉴于我校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1、运动队训练场地要相对固定,便于其它同学和老师识别,同时便于教学、训练的检查;
2、场地器材管理人员要重点保证运动队训练场地的整洁和器材完备;
3、制作运动队训练场地的标示牌,并于训练时摆放至训练场地,以确保运动队训练时场地的使用,同时有利于接受全校师生对运动队训练情况的监督;
九、运动队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加强体育运动队的管理,激励教练员、运动员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特制定学校体育运动队的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元/人)
标准(元)名次 比赛级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南京市大学生比赛 | 300 | 200 | 150 | 100 | 80 | 80 | 50 | 50 |
省、部级大学生单项比赛 | 1200 | 900 | 800 | 600 | 500 | 400 | 300 | 200 |
江苏省运会比赛 | 2000 | 1600 | 1200 | 900 | 800 | 700 | 600 | 500 |
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 | 3000 | 2000 | 1600 | 1400 | 1200 | 1000 | 800 | 600 |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600 | 1300 | 1000 | 800 |
(二)奖励办法:
1、此标准以获得该比赛规程规定录取前八的名次为准,若不足前八名,则降一个名次执行。
2、所有项目凡获得团体名次的获奖队,每个队员除按上表标准给予奖励外,并享受与团体名次相对应奖励标准50%的奖额。
3、运动员破各级记录,按破校纪录300元、南京市大学生纪录800元、江苏省大学生纪录2000元、全国大学生纪录5000元的标准奖励。
4、运动员晋级奖:二级300元、一级1000元、健将5000元、国际健将10000元。
5、教练员按所带队员个人的最高奖额的1.5倍给予奖励。
6、经领队和教练员集体研究,可根据全队情况对运动队(员)奖金作适当平衡与调整。
7、计划外比赛由体育系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奖励。
十、教练员、运动员训练补助与训练装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竞技水平,保证运动员的、高质量的训练,激励运动员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特制定教练员、运动员训练补助执行办法:
(一)训练补助
1、 运动员必须坚持常年训练,每周训练不得少于四次,训练期间全国比赛前三名12元/人.次;全国比赛5-8名、江苏省前三名8元/人.次;江苏省前八名、南京市前三名6元/人.次;南京市5-8名5元/人.次;无名次4元/人.次。
2、经学校和体育系批准,利用寒、暑假进行集训者,集训期间每周训练不得少于五次,每人每次补助20元,伙食费另定。
3、比赛期间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补助按照比赛规程规定执行,若规程没有规定则按江苏省高校体协规定执行:比赛期间按50元/每单元的标准发放。
4、参加省运会高校部比赛的运动队,预赛前,训练期间每周训练不得少于3次,每人每次补助6元,进入决赛后每周训练不得少于4次,每人每次补助8元
5、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训练次数须达到本学年训练总数的2/3,否则不得享受以上补助。
6、经领队和教练员集体研究,并报体育系领导批准,可根据全队情况对运动队(员)的补助标准作适当平衡与调整,但不得作为他用。
(二)训练装备
1、运动鞋: 运动队每年度发放运动鞋一双(100元),运动鞋归个人所有。参加省运会高校部比赛的运动队参加比赛前发放运动鞋一双(100元),运动鞋归个人所有。
2、运动服:
(1)运动员和常设运动队每两年向体育系领取训练、比赛服两套,并负责保管好衣物,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2)参加省运会高校部比赛的运动队参加比赛前发放比赛服1套,并负责保管好衣物,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3)所有运动员比赛期间可向体育系借取运动外衣一套,比赛结束后必须将运动外衣洗干净办理归还手续。
(3)运动服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现立即收回。
十一、运动队外出、跨校区训练交通费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运动队的训练竞赛水平,适应比赛需要,对我校运动队外出进行教学比赛所用交通费作如下规定:
1、运动队如果需要参加校外教学比赛活动,必须由教练员提出申请,经体育系批准后方可进行。
2、经体育院系批准后的代表队,参加在南京市以内的教学比赛只允许乘座市内公共汽车或校车。车费报销时需经体育系分管领导和教练员签字后,报体育系系主任签批。
3、运动队的校外赛前教学比赛活动,原则上仅限于南京市区以内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到南京市以外地区参加赛前教学比赛活动,需由分管负责人报体育系批准后,方可进行。
4、周六、周日训练,教练员和队员的公共汽车交通费每月结算一次。
5、运动员跨校区训练只允许乘座校车,特殊情况可乘座市内公共汽车,但需报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二、经体育系批准成为校运动队队员并取得较好的运动成绩者,可自其正式进队之日开始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五、未列入布点的其他运动队的相关训练待遇按参加省运会预赛运动队的有关待遇执行。
十六、经费来源及管理:
1、各运动队每年根据具体参赛情况向学校申请专项运动经费。
2、此经费由学校计财处审核、发放。
十七、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废止。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校体育运动委员会。